一、贷款条件
1、连续在贵阳市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
2、信用记录不超过连续三期(含)累计六期逾期(含);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合同、协议或其它批准文件;
6、有所购住房全部价款20%以上(二套公积金贷款30%以上)的自有资金;
7、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贷款材料
(一)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须提供的基础资料
1.《贵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有共同购房人的需填写《贵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补充资料)》(中心委托银行受理的,一式二份;经中心招投标确定的担保公司受理的,填写其专用申请表,申请表一式三份);
2.借款人及配偶(共有人及配偶)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
3.借款人及配偶(共有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共有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提供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监护人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借款人及配偶(共有人及配偶)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未婚或离异的填写未婚或未再婚声明书;
5.借款人配偶为省直中心缴存职工的,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借款人月还款额与月收入比超过60%的,提供相应收入补充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6.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授权书(现场填写);
7.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收款人银行开户情况证明;
8.住房公积金缴存开户时间不足12个月的申请人,提供近6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9.异地贷款的,提供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注:中心委托银行受理的,复印件一式一份;经中心招投标确定的担保公司受理的,复印件一式二份。
(二)根据贷款种类不同,还应提供如下相关资料
商品房期房
1.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首期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3.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表、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商品房现房
1.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首期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3.已完税并办理个人不动产权证书的,需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和完税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未办理个人不动产权证书的,需提供现房销售备案登记表。
注:已办理个人不动产权证书的,可由中心委托银行受理;未办理个人不动产权证书的,须由经中心招投标确定的担保公司受理。
二手房
1.存量房买卖合同原件;
2.首期付款进账单、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3.卖方及配偶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卖方的不动产权证书为单独所有的,可不提供卖方配偶身份证、户口薄及婚姻证明);
4.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注: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须在产权过户前申请。
“商转公”贷款
1.原商业贷款借款合同;
2.原商业贷款余额清单(须有最近6个月的还款情况和本月贷款余额)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
3.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注:1.借款人须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提前结清贷款;
2.贷款房屋须符合办理抵押变更的条件。
住房公积金“置合贷”
1.公积金中心盖章同意的《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置合贷”贷款申请书》(借款人联);
2.原商业贷款余额清单;
3.原商业按揭贷款借款合同及最高额抵押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注:中心委托银行受理的,除购房合同复印件一式一份外,其余复印件均一式二份;经中心招投标确定的担保公司受理的,复印件均一式三份。
(三)温馨提示
1.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无需承担房屋抵押登记、注销房屋抵押登记相关费用及由此产生的代办费。
2.申请“置合贷”、“商转公”贷款的职工,无需向原商业贷款银行支付公积金贷款部分的提前还款违约金。
3.由经中心招投标确定的担保公司受理担保的贷款,不向贷款职工收取担保费、审查费、按揭服务费。
三、贷款流程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职工向受托银行提交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和有关资料。
(二)受理。受托银行受理职工申请后,对职工有关情况进行贷前审核。审核通过后将受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资料及时提交公积金中心进行审批。
(三)审批。公积金中心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作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对审批通过的,公积金中心应告知职工;对审批不通过的,公积金中心应向职工说明原因,并退还职工提供的有关资料。
(四)签订合同。经公积金中心审批同意的贷款,由公积金中心委托受托银行与借款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
(五)抵押放款。办妥抵押担保手续后,公积金中心向借款人发放贷款。(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以所购住房作为抵押物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四、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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